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由国内的政治规范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工会法》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是由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同时,职代会不是一般性群众组织,更不是政治性团体,它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策略、重大技术改造策略、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用策略、承包和出租经营责任制策略的报告,提出建议和建议。(二)审察赞同或者否决企业的薪资调整策略、奖金分配策略、劳动保护手段、奖惩方法与其他要紧的规章规范。(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用策略、职工住宅分配策略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情。(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五)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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