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权指定后多长时间生效
在此背景下,监护权指定即刻生效,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得到周全保护。此决策由有关部门审慎作出后,即确立监护关系,监护人随即肩负重任,需全力维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益,确保其在法律与情感上的双重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况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能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监护权终止是什么原因有什么
监护权可能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紧急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未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别人而致使终止。这类状况下,监护人没办法继续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甚至使其面临危险,因此监护权将被依法暂停或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手段,并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别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况;
(三)推行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含:其他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准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3、监护权终止的情形包含什么
监护权可能在以下状况被终止:监护人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因能力不足且不愿委托别人代行监护,致使被监护生活活陷入困境。另外,若监护人紧急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权亦会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手段,并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别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况;
(三)推行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含:其他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准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权指定后一般立即生效。指定监护是在出现法定情形,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旦指定决定作出,监护关系即确立,监护人应开始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