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水湾远洋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概念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倡导工伤保险待遇。
2011 年 11月,深圳水湾远洋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水湾公司)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鑫隆公司为水湾公司名下6 艘船舶招聘远洋船员。
2012年7月8日,安东卫与鑫隆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鑫隆公司招聘安东卫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鑫隆公司负责为安东卫投保人身意料之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料之外保险条约实行。
2012 年 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含安东卫在内的48名船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七分公司投保团体意料之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个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2012 年 9月,安东卫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2013 年 8月5日,轮船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2014 年 1月16日,安东卫被河南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保公司向安民重和兰自姣实质支付了安东卫身故赔偿金60万元。
2014年 12月十日,浙江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水湾公司与安东卫存在劳动关系。
2015 年 3月16日,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东卫是工伤。
安民重是安东卫的爸爸,兰自姣是安东卫的妈妈。兰自姣肢体残疾等级为3级。
安民重、兰自姣请求判令水湾公司支付拖欠安东卫的薪资及 奖金,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觉得:
安东卫受水湾公司聘用在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安东卫与水湾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水湾公司没为安东卫买工伤保险,依据《广东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水湾公司应向安民重和兰自姣支付安东卫依法应享有些工伤保险待遇。
水湾公司虽然为安东卫购买了意料之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安东卫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料之外保险条约实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该项义务不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安民重和兰自姣以意料之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获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倡导工伤保险赔偿。水湾公司关于安民重和兰自姣已获得60万元商业保险金即无权再倡导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不可以成立。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1.水湾公司向安民重、兰自姣支付安东卫的薪资、奖金共计26709.2元;2.水湾公司向安民重、兰自姣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20808 元;3.驳回安民重、兰自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水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水湾企业的法概念务,该法概念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在水湾公司未为安东卫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下,水湾公司应向安东卫的爸爸妈妈安民重和兰自姣支付工业保险待遇。
水湾公司为安东卫购买的商业性意料之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水湾公司为安东卫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可以免除水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些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除此之外,法律及司法讲解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致使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成本除外”,这样来看,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水湾公司称安民重和兰自姣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一事二赔、违反公平原则,没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水湾公司向安民重和兰自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正确,予以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