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争议应当飞速报警
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未导致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址、他们当事人的名字和联系方法、机动车辆牌号、驾照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一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存在争议的,应当飞速报警。
可请求交警迅速处置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员应当报警等候处置,不能驶离。机动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辆移至没有妨碍交通的地址。
对未导致人身伤亡,事实了解,并且机动车辆可以移动的,交警在记录事故状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于这种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适用浅易程序迅速处置,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一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抢救费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职员应当准时抢救,不能因抢救成本未准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汽车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成本;抢救成本超越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成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他们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伤亡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
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因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的收入损失包含:1、残疾赔偿金;2、残疾辅助器具费;3、被扶养生活活费;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质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项目”第一项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1、丧葬费;2、被扶养生活活费;3、死亡补偿费;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